德保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医保执罚决字〔2019〕1 号
当事人:德保新兴医院(武飞云)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德保新兴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5588*****住所(住址):德保县城关镇东安狮子街118、119号(土产公司后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武飞云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503211976********联系电话:1890082****联系地址: 德保县城关镇东安狮子街118、119号(土产公司后面)2019年8月14日本局收到群众反映德保新兴医院收费不合理问题的信访件,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6日核实,发现德保新兴医院存在未开展检查项目而收取费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2019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决定立案调查(立案号:德医保执立字〔2019〕1号)。
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3日,调查人员对新兴医院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询问,并获取了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病历收费清单、德保新兴医院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经查明, 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德保新兴医院对以下三项业务未开展而收费:(1)尿液分析696例,每例6.40元,共收费4454.4元;(2)血清前蛋白测定608例,每例7.5元,共收费4560元;(3)血清α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311例,每例3.30元,共收费1026.30元。三项检验收费共:10040.70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调查笔录。2.德保新兴医院收费情况说明。3.《责令改正通知书》(德医保执责改通字〔2019〕第1号)。4.德保新兴医院整改情况汇报。 2019年11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 未开展检查项目而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构成欺诈骗保行为。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承认错误,立行立改,故依据服务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人民币壹万零肆拾元柒角(¥10040.70),处罚骗取金额两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零捌拾壹元肆角(¥20081.4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德保县支行营业部(户名:德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号:2063510104000738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德保医疗保障局(印章)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