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具有中国古代色彩的婚嫁习俗之一,关于婚姻的缔结,中国自古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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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6年,李某与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7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男方黄某向女方李某给付了彩礼现金10010元,李某使用彩礼金购买了洗衣机、衣柜、被子及床单作为嫁妆。2018年李某以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2019年李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黄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李某要返还其彩礼金10010元及结婚各项费用支出共计29000元。
裁判结果
靖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明原、被告在判决作出后一年间夫妻感情没有好转,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金及结婚各项费用支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因原、被告结婚后同居生活时间不长,且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按照习俗向原告给付了彩礼金10010元造成了被告家庭生活困难,故应酌情返还彩礼金。考虑到原告已使用彩礼金购买了洗衣机、衣柜、被子及床单作为嫁妆共计5000元,故酌情认定由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金5010元。
典型意义
目前,农村及大部分地区彩礼之风依然盛行, 彩礼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正日益受到关注,不少当事人认为彩礼是婚姻缔结的约定,若双方离婚了就应全部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结婚时间或者婚后同居时间较短的,且给付彩礼相对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数额较大的,法官会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酌情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但并非全额返还,而且返还比例不会过高,一般酌定返还彩礼款的50%为宜。以上案例中,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是被告按照习俗向原告给付了彩礼金确实造成了被告家庭生活困难,故应酌情返还彩礼金。
总的来说,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考虑的特殊情节,而这也将对骗取彩礼的“骗婚”行为起到一定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