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在女儿年纪尚小时便离家出走,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一直由父亲单独抚养的女儿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母亲支付多年来产生的抚养费用。
卢某与黄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生育了女儿卢某某。2013年4月,黄某某便离家出走到广东务工,女儿卢某某从此由其父卢某独自抚养。直到2019年5月,黄某某回到当地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后,黄某某与卢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黄某某自愿从2019年6月起每月给付女儿卢某某生活费400元,直至卢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今年9月,女儿卢某某以母亲黄某某多年来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母亲黄某某支付2013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34036.45元。黄某某辩称,其因多种原因,自2013年4月以来确实没有尽到抚养女儿的义务,但在夫妻协议离婚后,也按月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女儿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定可以追索过去所产生的抚养费用。
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卢某某要求母亲黄某某支付2013年4月离开原告直至2019年5月期间共计74个月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根据原告当时实际需要、被告负担能力以及当时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由被告按每月300元支付上述74个月的抚养费,共计22200元,并依法判决:被告黄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卢某某抚养费22200元;驳回原告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