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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你最牛!贩售三无产品口罩被重罚,还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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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7-07-15
 
2020年1月28日13时,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德保县人民政府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防控工作布置,对辖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一名小贩在“大润发超市”门前人行道上向行人销售口罩,口罩包装盒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口罩进货单据,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次口罩进行扣押,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小贩于2020年1月27日以单价0.44元/个从南宁市西乡塘区三华批发市场的南宁亚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口罩共8000个,购进总价3500元,口罩为盒装,50个/盒。该小贩于2020年1月27日开始在“大润发超市”门前人行道上销售该批次口罩,截止我局查获时,共销售上述口罩5850个,尚余2150个口罩未售出,获得售货款4080元,销售均价为0.69元/个(4080元÷5850个=0.69元/个),尚余未售出的口罩货值金额1499元(0.69元/个×2150个=1499元),违法所得580元,已售出口罩和未售出口罩货值金额共计5579元(已售出口罩货值金额4080元+未售出口罩货值金额1499元=5579元)。针对其违法行为,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捌拾元(¥580),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口罩2150个;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的行政处罚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

对于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小贩表示不服提出申诉,认为:①没有销售的一箱口罩产品只能按进货成本价800元来计算,这批口罩的总价值没有超过5000元; ②由于当事人长期在国外生活,对国内市场行情了解不足,对产品的标签说明认识不足,不知道是三无产品,口罩的批发商没有说明产品不合格,出于好意方便群众,所以采购该产品,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的地名,供货商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中科贝思达(厦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处罚10万元,处罚过重,不利于做到执法的公正公平,恳请多多谅解,从轻处理调解;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是对生产厂家标签、说明等内容的责任处罚,通过互联网搜查和解答不建议适用该条法律依据。


对于小贩提出的申请,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不予采纳,因为:①当事人提出的该批次口罩货值金额问题,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第十一条“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当事人销售了该批次口罩5850个,获得售货款4080元,销售均价为0.69元/个(4080元÷5850个=0.69元/个),该批次口罩货值金额为5579元(已售出口罩货值金额4080元+未售出口罩货值金额1499元=5579元);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和第二款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口罩属于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防护产品,在国务院、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人民政府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公告后,当事人明知在疫情期间佩戴口罩能起到防止病毒传播感染的情况下,仍然采购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口罩进行销售,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口罩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也未建立销售台账,造成销售出的5850个口罩不能追回,无法减轻对社会的危害,且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口罩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③当事人销售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口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属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


最后,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了开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小贩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德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报 留言 楼主   发表于: 2020-02-28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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