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原副总裁吉森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吉森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吉森林在担任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助理期间,利用其参与负责公司债券发行、股权收购、委托发放贷款等职务便利,接受债券承销商、股权交易咨询公司及股权交易信息介绍人、贷款人的请托,为债券承销商谋取债券发行承销奖励、股权转让顾问服务费、贷款人取得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与他人或单独收受感谢费共计251万元。吉森林在法院审理期间退出赃款人民币8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由监察机关暂时扣押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11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森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并退出全部受贿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之前,经百色市委批准,百色市监察委员会对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原副总裁吉森林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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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森林简历
吉森林,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四川遂宁人,在职研究生学历, 1992年7月参加工作,无党派。
2010年3月被聘至广西百色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同年6月被聘为总经理助理;
2011年7月聘任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2015年4月被聘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2018年2月被免去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