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陆凡作验明正身,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法院安排罪犯陆凡作会见了亲属。
2017年1月8日,被告人陆凡作指使同案人苟某某(已判刑)到广东省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并联系在广东省普宁市的出租车司机洪某某将苟某某从广东省汕头市送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接取甲基苯丙胺。同月10日7时许,苟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从汕头市乘坐桂L51893号大客车到达平果县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苟某某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000.3克。
同年2月,被告人陆凡作和同案被告人袁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三人预谋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并由陆凡作与广东省陆丰市的毒贩联系购买事宜。同月20日,三人驾乘由袁某某租赁的桂L93688号猎豹牌越野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出发,于次日到达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同月21日5时许,三人驾车途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山口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桂L93688号猎豹牌越野车左后排座椅靠背夹层内查获三包甲基苯丙胺,共计3020.9克。
2018年6月7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陆凡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陆凡作不服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对陆凡作的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陆凡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指使他人运输和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陆凡作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